《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噪音扰民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法》属于噪音扰民的标准具体如下:
1、对于居住用地白天超过超过55分贝夜晚超过45分贝就算扰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2 、对于商业区、住宅区以及工业区白天超过60分贝 ,夜晚超过50分贝就算扰民;
3、对于疗养院 、别墅区以及高级宾馆白天超过50分贝,夜晚超过40分贝就算扰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 ,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 、未按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综上所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