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晚,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 ,当日13时50分许,该院周龙法官步行上班途中至法院大门附近时,一名男子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 。周龙胸腹部及双上肢多处中刀 ,肺穿透伤,伤及心包,当场失血性休克。
2月18日 ,沭阳县中医院重症监护室外,围着十几位周龙的亲友和同事。周龙的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周龙的肺部 、小肠受伤严重 ,目前已脱离危险期,还不能说话,但意识清醒 ,他还需在重症监护室内至少一周。
沭阳县人民法院通报还称,据初步查明,行凶者名为胡小干 ,系一名长期闹访、缠访的被执行人 。事发后,胡小干被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结怨于一起债务纠纷案判决
2月18日凌晨2点30分,沭阳法院官微通报,经初步调查 ,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因对法院关于其相关债务纠纷的判决及执行心存不满,长期闹访缠访 ,此次蓄意行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
周龙的家属告诉记者,胡小干的案子从2011年开始 ,之后持续与法院纠缠多年。
记者获得一份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显示,胡小干出生于1985年。2010年7月4,胡小干父亲胡道美向刘某借款7万元(月息2%) 。后胡道美于2011年逝世 ,无法偿还。刘某要求胡小干及其母亲吴某、妹妹胡某共担欠款及利息。
沭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胡道美生前与吴某、胡小干 、胡某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胡道美生前所购买房屋虽登记在胡小干名下 ,并与胡小干共同经营木材加工,胡道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因此判决由吴某、胡小干、胡某三人共同负担债务 。
之后 ,因不履行法院判决,沭阳县法院决定对胡小干名下的三套房产进行司法拍卖。胡小干与周龙的矛盾,也就此埋下伏笔。当地曾就疑犯信访开听证会 ,胡小干败诉之后,多次去信访局上访,也开始在网上发帖 。
在多个署名胡小干的网帖和博客中 ,都表达对法院判决和对沭阳法院人员的强烈不满和辱骂。
据当年参加听证会的人士刘庆(化名)透露,2013年,沭阳县相关部门注意到胡小干的网帖。沭阳县政法委委托县信访局召开听证会。这个听证会持续1个多小时 。参加听证会的有县人大代表 、县公检法、法制办、舆情办负责人 、胡小干所在村的支部书记 ,镇政法委书记等共9名听证员,还有3名网友被邀请旁听。
疑犯网上多次扬言报复法官
“周龙早就知道胡小干要报复。”刘庆说,2015年 ,胡小干在网上声称要报复案件承办人 。
刘庆记得,当时胡小干甚至在网上写出,“如果这个时候再不处理我的事情,是不是要死两条人命才可以解决 ”这类的话。
他看到网帖后立即打电话提醒周龙。周龙告知他 ,这并非胡小干第一次发出威胁 。“周龙说,胡小干昨天就去中院找承办法官了,他还带着刀。”刘庆说 ,周龙说心里有数,并且做了安排。
全县广大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产生噪音污染 ,且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沭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县决定从2022年7月17日起在县城区域(北至沂河南堤,西至淮河东堤 ,南至宿迁大道—326省道,东至新205国道)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县城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围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为保卫蓝天、美化环境 ,请广大市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你我做起,告别燃放烟花爆竹 ,养成低碳 、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一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法守法,不燃放烟花爆竹,采用电子音乐 、鲜花等安全、绿色、环保的方式从事相关活动 ,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凡违反禁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将依法处罚。未成年人 、精神障碍患者等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责任 。
二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积极开展普法宣传 ,利用微博、微信等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宣讲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 ,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三是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 。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既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 ,又积极劝阻和监督他人不燃放烟花爆竹,彻底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欢迎积极举报非法储存 、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2345、110。
让我们警民合力,携手并进 ,禁燃烟花爆竹,共创文明、绿色 、平安家园 。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祝您阖家欢乐、幸福安康! 沭阳县公安局 2022年8月24日沭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法律责任: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未经批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地点和时间 ,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条例》,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禁放区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